一、全面推行監測平臺
(一)2021年9月1日開始,全市所有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新開工和已開工未回填)須全部接入監測平。
(二)對符合條件新開工的深基坑工程監測單臺位應在土方開挖前完成監測數據初始值采集并上傳至監測平臺;對已開工未回填的深基坑工程監測單位應在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監測數據并上傳至監測平臺。
(三)監測平臺網址http://39.108.152.117:8080/login,建設各方(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第三方監測單位)必須配合使用監測平臺,申請使用賬號(申請備案要求詳見附件1),上傳企業相關資料,并將符合條件的深基坑監測項目及時上傳監測數據、巡檢信息等,實現基坑工程監測數據統一平臺管理。
(四)深基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應及時完善監測平臺中基坑工程具體信息,及時處理、閉合監測預警數據(詳見附件2),維護基坑工程動態信息管理。
(五)已接入監測平臺管理的監測數據可作為施工安全監管的依據。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本轄區深基坑工程加強日常管理,督促監測單位及時上傳監測數據,跟蹤監測預警的閉合處理。
(六)監測平臺的操作及監測儀器的要求,詳見《平臺操作手冊》和《接入監測預警平臺的儀器設備技術及安全規定》(附件3、4)。
(七)監測平臺運維單位為東莞市建筑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市建科所”),各單位有關平臺接入及使用過程中的系統問題由該所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二、對未按要求使用監測平臺的處理辦法
(一)對監測單位未按要求接入監測平臺的項目,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該項目簽發全面停工通知書,并對監測單位進行不良行為扣分。
(二)監測單位存在下列行為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監測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對其進行不良行為扣分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1、監測單位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2、監測單位未上傳相應監測數據及巡檢記錄至監測平臺的。
(三)監理單位存在下列行為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監理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對其進行不良行為扣分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深基坑工程的某一監測項目(如水平位移、地表沉降等)達到或超過報警值時,監理單位未在限定時間內未完成消警處理的。